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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夜情與撿屍趁機性交罪實務常見無罪理由

  • 3月25日
  • 讀畢需時 1 分鐘

1.    臺北地方法院113 侵訴字 第12號 案件


事實經過: 告訴人與被告為男女朋友關係,告訴人稱被告乘其服用安眠藥之時對其乘機性交。


法院無罪理由重點:


1.    被告與A女於本案前已有多次類似的性行為。

2.    另卷附之驗傷診斷書未記載A女當日有服用安眠藥或酒精。 無罪判斷特徵: 案發後A女仍與被告繼續交往、密集傳訊息給被告,並到被告住處過夜與發生性行為。


法院認為,整體客觀行為與互動模式,難以認定被告有「趁機」之犯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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