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撿屍」控訴為何不成立?一件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
- 7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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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撿屍」控訴為何不成立?一件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
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47號(第一審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2號)
案情摘要
告訴人與被告原為男女朋友關係。告訴人指控,被告曾趁其服用安眠藥、意識不清之際,對其為性交行為,涉犯乘機性交罪嫌。
本案第一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2號,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47號判決。
判決結果:無罪
法院審理後,認定被告被訴之乘機性交罪嫌不能證明,判決無罪。
無罪理由
法院說明無罪理由主要有二:
一、雙方過往已有多次類似性行為
卷證顯示,被告與告訴人(A女)在本案發生之前,即已有多次類似型態的性行為往來。此一事實削弱了「被告係利用告訴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機會性交」此一構成要件的證明力,因為雙方之間存在既有且持續的親密互動模式。
二、驗傷診斷書未能佐證關鍵事實
卷內所附之驗傷診斷書,並未記載告訴人於案發當日有服用安眠藥或飲酒之情形。由於「乘機性交」的成立,關鍵在於被害人於行為當下是否確實處於不能抗拒、不知抗拒或不能達到有效同意的狀態,若醫療紀錄無法佐證告訴人當時受藥物或酒精影響而意識不清,即難以補強告訴人單方之指訴,導致犯罪事實在證據上出現重大缺口。
無罪特徵:案發後的互動模式
除上開兩點直接理由外,本案亦呈現出法院在審酌乘機性交案件時常見的一項參考特徵,即案發後雙方互動關係的延續性。具體而言,案發之後,A女並未隨即與被告斷絕往來或報案,而是持續與被告維持男女朋友關係、密集傳送訊息予被告,並主動前往被告住處過夜,再度發生性行為。這類「事後仍持續、甚至加深親密互動」的行為模式,在司法實務上常被作為評價告訴人指訴憑信性的間接情況證據之一,用以檢視其指訴內容是否與案發後的實際行為表現相符。
小結
本案凸顯乘機性交案件在證據判斷上的常見難點:由於此類犯罪多發生於私密場合,往往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訴,欠缺物證或第三人證言直接佐證。此時,被害人是否確實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,須仰賴客觀事證(如驗傷診斷書、藥物或酒精檢驗結果)加以補強;而雙方過往互動模式、案發後之後續行為,亦常成為法院綜合判斷指訴可信度的重要參考因素。
本案因欠缺客觀證據佐證「乘機」要件,且案發後之互動情形與典型被害人反應存有落差,法院綜合判斷後,認定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,故為無罪之諭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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