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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他當時已經醉到不省人事」?一件酒吧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

  • 7月14日
  • 讀畢需時 2 分鐘

「他當時已經醉到不省人事」?一件酒吧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4號(第一審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 113年度侵訴字第16號)

案情摘要

  被告為某酒吧之店長,告訴人丙於該酒吧與被告一同飲酒。告訴人指控,被告未經其同意,見其已泥醉昏睡、陷於無意識狀態,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,與其發生性行為。

  本案第一審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6號,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4號判決。

判決結果:無罪

法院審理後,認定被告被訴之乘機性交罪嫌不能證明,判決無罪。

無罪理由

法院說明無罪理由主要有二:

一、無證據證明告訴人確因酒醉陷於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

  乘機性交罪之成立,關鍵在於被害人於性交當下,是否確實因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而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。然而卷內並無客觀證據(例如血液酒精濃度鑑定、當時行為能力之具體描述等)足以證明告訴人丙於行為當下,確實已達不能或不知抗拒性交之程度,「泥醉昏睡」僅為告訴人單方之形容,尚不足以逕予採信。

二、證人證述不足以補強告訴人之指述

  本案雖有證人甲到庭作證,然其證述內容,尚不足以與告訴人丙之指述相互印證,使二者之陳述達到足以認定犯罪事實之程度。在缺乏補強證據之情形下,法院難以僅憑告訴人單一說法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。

無罪特徵:案發後的互動模式

  除上開兩點直接理由外,本案亦呈現法院在審酌此類案件時常見的參考特徵:雙方於發生性行為之後,仍就性事相關話題進行討論,告訴人並未表示感到不適、不快或有何抗拒之意,雙方且持續保持聯絡。此一互動模式,與典型乘機性交案件被害人於案發後之反應存有落差,成為法院審酌指訴憑信性之重要參考因素之一。

小結

  本案顯示,「飲酒」與「不能或不知抗拒」之間,並不能直接畫上等號,仍須有客觀事證加以佐證,方能認定被害人於行為當下確實喪失同意能力。本案因欠缺補強證據證明告訴人確實陷於不能抗拒之狀態,加上案發後雙方互動模式與典型被害人反應不符,法院綜合判斷後,認定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,故為無罪之諭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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