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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交友背後的心智缺陷爭議:一件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

7月27日
讀畢需時 2 分鐘

已更新:7月28日

網路交友背後的心智缺陷爭議:一件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2號(上訴審: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71號)

案情摘要

  被告甲透過LINE結識成年女子乙。被告於知悉乙之心智程度、性自主理解能力及判斷能力,明顯不及常人之情形下,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,利用乙因心智缺陷而不知抗拒之狀態,以其生殖器插入乙之陰道及肛門,對乙為性交行為得逞。

  本案第一審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2號,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71號審理。

判決結果:無罪

法院審理後,認定被告被訴之乘機性交罪嫌不能證明,判決無罪。

無罪理由

法院說明無罪理由主要有三: 

一、告訴人證詞反覆,前後說法不一

  告訴人乙之證詞前後反覆,先稱遭被告強迫,其後又改稱係出於自願,兩者說法明顯矛盾。

二、案發後告訴人主動以多重管道持續聯繫被告

  案發之後,告訴人乙以多個電話門號及通訊帳號,持續與被告聯繫,其行為模式與遭受性侵害後之被害人常見反應有所落差。

三、告訴人於案發時是否確實不知抗拒尚有疑義

  關於告訴人乙於案發當時,是否確實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,而處於不知抗拒性交行為之狀態,卷內證據尚有疑義,難以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。

無罪特徵:被害人說詞反覆、行為時意識狀態存疑

  本案之特徵有二:其一,告訴人乙就案發過程之陳述前後不一,直接影響其指訴之憑信性;其二,告訴人乙於行為當時是否確實處於精神障礙狀態,致其無法明確表示真意,卷內證據尚不足以明確認定,此亦成為法院審酌之重點。

小結

  本案顯示,縱使告訴人主張自身因心智缺陷而不知抗拒,若其證詞本身反覆不一,且案發後仍主動、密集聯繫被告,法院於證據評價上,將難以排除合理懷疑,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,故為無罪之諭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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