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一場KTV之夜後的羅生門」:安眠藥爭議下的乘機性交案無罪解析
7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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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場KTV之夜後的羅生門:安眠藥爭議下的乘機性交案無罪解析
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27號(第一審: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軍侵訴字第3號)
案情摘要
被告丙於汽車旅館內與告訴人一同唱歌。告訴人患有中度憂鬱症,並服用安眠藥等精神科藥物。告訴人指控,被告明知其因服藥導致意識不清、不能或不知抗拒之際,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,對其為性交行為。
本案第一審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軍侵訴字第3號,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27號終局判決。
判決結果:無罪
法院審理後,認定被告被訴之乘機性交罪嫌不能證明,判決無罪。
無罪理由
法院說明無罪理由主要有三:
一、被告否認曾使告訴人服用安眠藥
被告於審理中辯稱,其並未讓告訴人服用安眠藥,卷內亦無積極證據可資反證。
二、告訴人整晚意識清醒,並未陷入意識模糊之狀態
被告進一步辯稱,告訴人於案發當晚全程意識清醒,並未有意識模糊、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。此一辯詞與在場其他人證之觀察並無明顯扞格。
三、告訴人證詞前後不一,顯有可疑之處
告訴人於警詢、偵查以迄原審審理程序中,就案發經過之證述內容前後歧異,其證詞之憑信性因而受到質疑。
無罪特徵:在場證人未見異狀、告訴人證詞反覆
本案另有兩項特徵值得注意:其一,案發當天在場之證人乙,並未目擊告訴人有何服用安眠藥、致神智不清之情形,與告訴人之指述並不相符;其二,告訴人前後證詞反覆不一,難以形成完整、一致之犯罪事實認定基礎。
小結
本案凸顯告訴人證詞一致性,對於乘機性交案件事實認定之重要性。當在場第三人之觀察與告訴人本身之指述無法相互印證,且告訴人自身陳述又前後歧異時,法院即難以排除合理懷疑,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,故為無罪之諭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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